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加强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领域新职业、新工种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工作,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开展全国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和相应的考试。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者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核发“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具备从事相应工作能力的的凭证(实施方案见附件)。
请各级劳动部门积极组织各方面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好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领域里的培训与考核准备工作。具体招生、培训计划与考核办法等有关事宜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附件: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核实施方案
劳动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核实施方案
为加强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领域新职业、新工种培训、考核工作,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提高劳动力素质和促进就业,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拟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劳动者的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核。实施方案如下:
一、培训考核内容
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核根据不同应用领域特征,划分为:办公应用、计算机速记、数据库操作、网络操作、专业印刷系统操作、多媒体应用技术、财务管理、PC机组装调试及维修等技能培训模块,分别独立进行培训考核。根据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培训考核模块将逐步扩充。
二、标准和规范
为适应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的现实情况,不断跟踪最新应用技术,拟建立动态的职业标准、培训考核大纲,并以试行方式由专家委员会根据技术发展进行拟定、调整和公布。
三、组织管理
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统一制定有关培训考试机构条件标准,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初审确定培训考试点,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审批。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考试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质量保障与证书核发
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编制培训教材及质量保障和考核命题,统一考评人员培训考核。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者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具备从事相应工作能力的凭证。
五、工作安排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合作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试题发放、回收、阅卷、证书登录等工作规程。随着这项工作在全国的普遍开展,各地的试验点将逐步纳入地方劳动部门正常的管理。各地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工作可委托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推进。
考试全国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职鉴字[1996]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加快在全国推广和开展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劳动部《关于开展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1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领导和组织。委托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未成立鉴定中心的省由劳动厅培训处指定具体负责单位)按统一要求具体组织本地区培训考试,并根据全国统一性和标准化的原则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部职业技能鉴定中习批准后组织实施。部职业技能鉴定中习提供考试运行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同时负责为各省建立和完善考试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二、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核实行考评员负责制。考评员资格认定及管理根据《计算机及住息高新技术考评员资格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执行。
三、考务管理采取全国统一的工作程序,根据《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务管理规程(试行)》(附件二)执行。
四、为促进培训考试工作的发展,各省应在满足条件和从严管理的前提下加强培训考试点建设。共青团中央、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将积极配合开展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试工作。
五、为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并组织试题测试、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各地进行了前期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建立的培训考试点(附件三)如有不符合开展工作条件的,请各省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前将有关情况及整改意见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由部鉴定中心组织复审并进行处理。合格的培训考试点根据当地劳动部门的要求交当地劳动部门统一管理。
请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试工作。
附件:
一、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评员资格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二、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考务管理规程(试行)
三、试点培训考试站审批表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1996年7月24日
(略)
附件一
第一条 为了保证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范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考评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员是在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规定类别范围内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考评组工作,指导考务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实施考务工作。
2.执行考场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处理。
3.负责操作技能结果的评分及认定考试结果。
4.对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工作的发展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培训考试工作研究。
第三条 考评员的任职条件:
1.坚持原则,作用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专业技术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较高威信。
2.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应模块较高的操作技能。
3.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证书。
第四条 凡符合考评员任职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考评员审批表,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主要业绩成果材料,经当地劳动部门指定的专家组审核后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五条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考评员条件,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需组织专业培训,主要内容为:考试的规定、方式、方法,评分标准和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六条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考核。对考核成绩合格的人员,颁发“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
第七条 考评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继续担任考评员者需履行资格复审手续。复审的主要内容为:任职期间的工作能力、业绩,遵守规定、执行纪律情况,掌握专业学科新进展的情况,本人所在工作单位、职务变动情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经复审合格者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考评员资格证书加盖复审印章。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考评员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及胸卡。
第八条 考评员要严格执行考试规程、考场规则和亲属回避制度,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更改考试结果。
第九条 考评员由当地劳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当地劳动部门应指定专家组每年对考评员参加考试工作的表现作出评价,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并作为奖惩、复审的重要依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工作成绩优秀的考评员,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考评工作中违反规定、循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考评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
考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考务管理规范化,根据劳动部《关于开展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19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未成立鉴定中心的省由劳动厅培训处指定具体负责单位)负责培训考试点管理并组织本地区培训考试工作。
第三条 考试实行培训考试点、省鉴定机构、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三级质量监控。培训考试点负责现场组织执行;省鉴定机构负责培训考试点的管理和考试临场督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面质量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设立全国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服务中心,承担考试运行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同时负责为各省考试服务和技术支持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技术指导。各省的考试服务和技术支持承担单位(所以简称:省承办单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定,负责承担抽题和传送、阅卷审查、登记汇总上报、收费及缴付等具体技术和服务工作,并根据统一要求和标准化程序具体实施考试管理。
第二章 报 名
第五条 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面向计算机应用领域的操作人员和社会劳动者,采取培训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正式培训并完成规定内容和学时的学员,均可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身份证)在相应的培训考试点报名。
报名者须一式二份填写《考生登记卡》(表1),基本情况部分由考生填定,其他部分由培训考试点填写。无身份证的未成年考生,身份证号一栏填写准考证号码。
考生报名后,培训考试点向考生开具领取准考证的凭证,并通知考生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地点。
第六条 准考证号由15位数字组成,具体编号方法和含义如下:
96 90 001 101 2 0001
考生序号
报考等级
考试项目
培训考试点序号
省区号
年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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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号:为公元纪年的后两位数;
省区号:按国家统一编号(省会城市邮政编码的前两位),已成立的试点培训考试点编号为90;
培训考试点序号:以省为单位顺序固定编号;
考试项目:如办公应用套件考试为001(DOS平台)、002(WINDOWS平台);
报考等级号:初级为1,中级为2,高级为3;
考生序号:按该培训考试点一个自然年度的考试人数排序(注意:①一个培训考试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准考证的考生序号不得有重号;②准考证的考生序号不同于报名表的序号)。
第七条 考生报名后,培训考试点应及时编排序号和准考证号,填写《考生报名表》(表2),交纳考务费,并于考试日20日前将《考生报名表》、考务费银行信汇凭证复印件和《考试申请单》(表3)试题保管人姓名,一并以传真方式报至省承办单位。
培训考试点同时负责编排考场,编制考场次序表,制作《准考证》(表4),并应在考试前五日按时向考生发放《准考证》,同时公布考场次序表,明确告知考生考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考场纪律。
第三章 试卷传送与回收
第八条 省承办单位收到《考试申请单》、《考生报名表》和考务费银行信汇凭证复印件,经审核无误后,即在题库中为每位考生抽取试题、制作试题软盘,连同标有考生准考证号的空白成绩单一并封装,并于72小时内将该培训考试点的考生试题、《试题邮寄清单》(表5)、考试工作软盘以特快专递等形式邮寄给各培训考试点试题保管人。
第九条 培训考试点试题保管人收到邮件后,应立即清点试题套数,检查试题袋是否有破损。如无异常情况,《试题邮寄清单》,保管人亲笔签名,培训考试点盖章后,将清单回执电传至省承办单位;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名省承办单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培训考试点收到试题后,要妥善保管,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防丢失、泄密等重大事故发生。出现问题,要及时报名,迅速处理,并按有关保密规定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十条 考试当日,试题保管人与考评人员办理试题交接手续。办理试题交接手续应在考试前30分钟,并有二名考评员在场,双方确认无误后填写《试题交接清单》(表6)一式二份,由培训考试点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考试评分结束后,考评员将每位考生试题软盘、成绩单装入原封套中,分别封好封套舌口和封口条,加盖判分考评员及考评组长的专用章,交试题保管人存放于培训考试点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各培训考试点按要求填好《考生登记卡》并将考生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复制一份软盘,生成《考生情况汇总表》(表7);并由培训考试点将考生试题用特快专递邮寄到省承办单位,将考生登记卡一份、考生情况汇总表一份及考生有关信息的软盘一份,邮寄省承办单位,经省承办单位核实考生情况后,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自考试评分结束至培训考试点寄出邮件的全部工作须在72小时内完成。
第四章 考试的实施
第十三条 每次考试由培训考试点组织考评组,考评组设组成一人,考评员人数视考生的数量而定。在一次考试中,原则上按10名考生配备一名考评员的比例组成,但不得少于3名考评员。当地劳动部门可在各培训考试点指定适量的考务工作人员协助考评组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试前30分钟,由考务工作人员在考场外组织考生随机抽取上机号并记录。考生持上机号卡做为上机凭证,考务工作人员将上机号记录单送交考评员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考试前15分钟,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明和上机号卡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工具等影响考试公正、公平的物品。考评员须认真核验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按上机号引导考生到指定的计算机前就位。
第十六条 考试前5分钟,各考评员分别启封自己所监考考生的试题袋(注意不要损坏试题袋中再次封袋的舌口),将试题、试题盘及空白的考生成绩单发给考生,并提醒考生将对成绩单上的准考证号是否与考生本人所持的准考证号码一致,如有差错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考试开始由考评组长发出指令,接通总电源,开始计算考试时间。考试过程中考评员不得回答考生提问,更不准代为考生操作。考评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于违纪行为要根据情节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考试时间到,考评组长须立即了出指令,考生应及时离场,滞留在考场的考生,按违纪处理并记录。
第十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单机、系统、供电等故事或无法预见、无法抗拒的灾害时,经考评组长决定可酌情延长某一考生考试时间;经省承办单位同意可以重考,但须由省承办单位重新抽取试题。培训考试点变更考试时间,需报省承办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凡有缺考、违纪、延时、重考等异常情况出现,须由培训考试点填写《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表8)报省承办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对于考务管理严格、认真、考场秩序良好,考务管理成绩优异的个人和培训考试点,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因考评员失职、培训考试点管理不善而造成考场事故、集体作弊、考场秩序混乱等问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次考试完毕,对考试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存档备查。其中,考生登记卡、考生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由全国考试服务中心、省承办单位、培训考试点各存一份,试卷由全国考试考试服务中心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不同培训考试模块的特殊情况,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各不同模块的考试的方法、考试时间,根据相应的鉴定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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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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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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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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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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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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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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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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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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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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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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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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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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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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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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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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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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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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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备注(申请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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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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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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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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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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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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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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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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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可考试模块及等级
2、考试站编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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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单位名称”应与呈报单位公章名称完全一致,请勿用简称;
2、“通讯地址”中填入省(区)、市(县),请勿忽略;
3、省直考试站,不盖市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公章。
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劳职鉴字[199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计司收费函[1996]57号),现通知如下:
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标准暂定为每人60元,其中: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中提取20元,主要用于命题、试卷复查、专家和劳务费、证书工本及手续费、设备折旧等;省级事业技能鉴定机构从中提取30元,主要用于现场组织、监考及考务管理、阅卷、考评员及工作人员费用、邮费等;考试软盘制作单位从中提取10元,用于考试软盘及制作。
考场及设备租赁费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审批,最高标准不超过每人20元。
附件: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计司收费函[1996]57号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你中心《关于全国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试收费问题的请示》(劳职鉴字[1996]08号)收悉。经研究,暂定全国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60元,其中: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中提取20元,用于命题、试卷审查、专家和劳务费、证书工本及手续费、设备折旧等;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从中提取30元,用于考试软盘及制作。考场及设备租赁费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最高不超过每人20元。
此复。
劳职鉴字[1997]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推动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的顺利开展,加强考试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劳动部《关于开展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19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省开始启动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工作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的建设工作。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是专为开展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建立的基层工作网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应加强考试站建设工作的领导,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具体负责站工作。
2.各省确定的承办单位负责,承担抽题和传送、阅卷审查、登记汇总上报、收费及缴付等具体技术和服务工作,并根据《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考务管理规程》(劳职鉴字[1996]07号附件二)要求的标准化程序具体实施考试管理。全国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服务中心(设在北京方向技术发展中心)负责为各省考试承办单位。提供考务管理人员、考评员骨干和师资的培训及有关技术支持工作。
3.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评员资格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劳职鉴字[1996]07号附件一)报经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意后,组织本地区的考评员资格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颁发“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考评员资格证书”。
以上基础工作完成后的省,可以首先组织办公软件应用模块操作员级考试,取得实际运行经验并等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展考试模块和考试等级。
二、为加快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工作的开展和扩大社会影响,决定同意共青团中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文献信息速记协会(计算机速记模块)、天津福克斯公司(Internet模块)作为系统承办单位参加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工作。在工作中:
1.以上系统的考试站,其管理运行由该系统管理部门根据《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考务管理规程(试行)》(劳职鉴字[1996]07号)组织考试工作,该系统管理部门独立履行承办单位有关职责。
2.以上系统的考试站,须在每次考试后将《考生报名表》和《考试情况汇总表》,《考试过程记录表》抄报所在地区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接受本地区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3.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协助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以上系统进行质量管理,从每名考生考试收费中扣减10元,交所在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作为管理经费,并于年终统一结算。
三、为提高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决定通过全国考试服务中心进行计算机联网考务管理和网络传送试题选题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运行成熟后向全国推广。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1997年2月17日
附件一
第一条 为保证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的顺利开展,加强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劳动部《关于开展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19号)精神和有关技术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是专为全国开展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建立的基层考试点,具体负责:
1.根据考试许可证对考试模块和考试等级的授权,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规范和试题组织实施相应的技能考试,保证考试质量。
2.受理参加考试人员的报名申请,为考试的人员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服务,对符合条件者签发准考证。
3.填写成绩通知单,造册登记,并协助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第三条 建立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其授权。
2、有熟悉计算机培训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较高组织管理能力的领导机构和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3.有满足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要求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备;按规定购置满足培训和考试需要的合法软件资料。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的设立应根据社会需要,按照统筹规则、合理布局、统一标准、择优设点的原则,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向地方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附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及技术支持等情况的资料,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审批,颁发许可证并授予“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铜牌。
第五条 有关行业及社会上的有关培训系统,如能为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提出申办要求经审查合格后可以设立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并由该系统统一组织办理申报手续,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审批。此类考试站的管理运行由该系统管理部门,根据《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考务管理规程(试行)》(劳职鉴字[1996]07号),有关省级承办单位职责要求组织考试工作,所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协助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质量管理,并从每名考生考试收费中扣减10元,交所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作为管理经费。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须接受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各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应于每年年底向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由省级劳动部门对各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进行年检,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限期整顿改进;对年检不合格或拒不接受年检的,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意后,取消其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资格,并收回铜牌和许可证。
第七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全国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
登 记 卡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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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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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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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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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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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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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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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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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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