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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
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评估工作的通知
呼劳社字[2009]30号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办学秩序、提高培训和鉴定质量,促进我市民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2008年度一年来开展的培训鉴定工作进行评估检查。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有鉴定所(站)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仔细对照《呼和浩特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评估表》,开展自查工作,及时纠正职业培训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职业培训鉴定设施条件。通过评估检查,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二、工作安排
(一)年检方式
本次年度检查评估采取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的方式展开。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劳动保障局评估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雅钧(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副组长:白焕新 武瑞平
成  员:张兰芬 崔映雪 樊建东
评估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培训就业科。
(三)年检步骤
1自查评估阶段(2009年3月16日-22日)。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法律法规要求,对照《呼和浩特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评估表》进行自查、评分,写出自查报告。于3月22日前,将自查报告以及《呼和浩特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评估表》(一式二份)报市劳动保障局。
2评估阶段(2009年3月23日-4月7日)。市劳动保障局年检评估小组开展实地检查评估,按照年检评估表的内容评分,提出评估意见。
三、具体要求:
(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所鉴定所(站)接到通知后,校长、所(站)长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做好评估准备工作。
(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合格(60—84分)、不合格(59分以下)三种。评估检查结束后,对优秀和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许可证加盖年检合格章;对不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指出存在问题,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对整改仍不合格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办学资格、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并收回许可证和印章。同时,按评估结果评出5所先进办学单位和2所先进鉴定机构进行通报表彰,以兹鼓励。年检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市劳动保障部门完成年检工作,相关文件和表格等材料可从“呼和浩特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nmhh.osta.org.cn)。
 
联系人: 武瑞平  
电  话:4815475(办) 
传  真:4815434(局办公室)
 
附件:1、《呼和浩特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表》
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评估表》
    3、 年检日程表(如有变动,时间顺延) 
○○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