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

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评估工作的通知

呼劳社字[2008]25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提高职业培训鉴定质量,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对民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2007年度一年来开展的培训鉴定工作进行评估检查。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有鉴定所(站)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仔细对照《呼和浩特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细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评估表》,开展自查工作,及时纠正职业培训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职业培训鉴定设施条件。通过评估检查,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二、评估检查工作时间安排于2008320200844,评估检查形式采取听汇报[校长、所(站)长工作汇报,文字材料2000];查资料、查帐目;看场地、看设备;询问有关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等进行。

三、成立评估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雅钧(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员:白焕新  武瑞平   张兰芬   范建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培训就业科,办公室主任由白焕新兼任。

四、具体要求: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所鉴定所(站)接到通知后,校长、所(站)长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做好准备工作。评估检查结束后,对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许可证加盖年检合格章,同时按劳动保障部规定规范学校、鉴定所(站)名称。对不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指出存在问题,限期两个月内整改完毕。对整改仍不合格的,宣布撤销办学资格、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并收回许可证和印章。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1、《呼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验收细则》

      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评估表》

      3、 年检日程表(如有变动,时间顺延)

联系人:武瑞平       电话:4815745

 

下载: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八年三月十七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编辑:吕建军   更新时间:2008-03-18  阅读次数: